失信被执行人 |
万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550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5810元;二、被告万某某、李某某以本金25810元、年利率6%支付原告王某某自2019年9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70元,由被告万某某、李某某负担2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