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7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622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涂春林劳务费28800元。二、被告王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涂春林劳务费288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王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