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924********0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4民初609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志杰应向原告马英全支付货款42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12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二、如被告马志杰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给付任意一笔款,则原告马英全有权对剩余全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如被告马志杰未在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则承担5000元违约金。四、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马英全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被告马志杰负担,于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