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周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1********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830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周卫欠付原告张英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于2019年7月10日之前支付利息30000元,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利随本清(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如被告赵周卫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张英明有权就全部未付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897元,减半收取计1948元,由被告赵周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