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圣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7********2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531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圣兵欠原告哈密市北郊路华科保温建材厂支付材料款264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哈密市北郊路华科保温建材厂一次性支付清。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哈密市北郊路华科保温建材厂已交460元。因本案是调解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何圣兵负担,于2019年4月12日向原告哈密市北郊路华科保温建材厂支付清,剩余案件受理费2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哈密市北郊路华科保温建材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