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黄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1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特52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陆黄林于2019年8月16日前偿付申请人刘建荣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建荣与申请人陆黄林于2019年7月16日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