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5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4643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学辉偿还原告赵秋红借款251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51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庄学辉自支付原告赵秋红借款251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庄学辉逾期未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赵秋红可就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原告赵秋红、被告庄学辉各负担113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