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1368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拜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涛偿还借款80000元; 二、被告拜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涛支付利息12800元(已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并从2019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向原告王涛承担80000元借款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江对借款80000元、利息12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拜长江追偿。四、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21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55元,由被告拜长江、郭江负担1155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王涛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