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虎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823********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1955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兴华借原告陈勇的200000元,被告王兴华自愿从2016年12月5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陈勇给付利息,被告王兴华分四次给原告陈勇还清本金及利息,即被告王兴华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勇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勇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 30日前归还原告陈勇本金50000元及利息,剩余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兴华于2021年12月30 日前给原告陈勇还清。二、若被告王兴华有一笔不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陈勇有权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钟虎清、王丰华、张红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即2780元,由被告王兴华承担,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原告付清案件受理费,被告钟虎清、王丰华、张红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