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立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1725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立生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陈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张立生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陈勇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的利息13000元,2018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0‰随借款本金金额付至借款还清为止; 三、被告张立勇对被告张立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76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张立生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陈勇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