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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许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0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333号
案号
(2020)赣0322执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英淼、姚许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411.39元(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止);后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池文、张红梅、吕志强、任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计1714元,由被告陈英淼、姚许萍、池文、张红梅、吕志强、任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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