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4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2民初346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借款本金19902.3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李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支付借款截止2018年7月31日产生的利息8806.51元、滞纳金3548.79元共1235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李金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