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2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1638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远飞、雷经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章兴支付欠款175000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二、被告谢远飞、雷经华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46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5666元,由被告谢远飞、雷经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