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2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802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1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支付2020年3月4日前的利息9 570元,2020年3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44‰上浮30%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邹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 6 000元;三、被告邹辉鲸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辉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 221.78元,财产保全费342元,合计2563.78元,由被告邹辉、邹辉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