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2民初1070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2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妹货款19 815元;二、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妹逾期付款损失1 998.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续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另行计算);三、驳回原告刘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杨波负担205元,原告刘妹负担1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