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2********3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702民初4001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76309.36元及截至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8311.75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对潘勇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武陵区永安街道德泰花园3栋6楼601室、3栋跃楼跃01室【房屋产权证号:湘(2016)常德市不动产权第0002911号】房屋,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750元,由潘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