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01********3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建华偿付原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王凤英、张桂珍赔偿款71693.86元(赔偿款89617.32元×80%)、案件受理费3076.53元(3845.66元×80%);二、被告周尚雄向原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付上述代偿款71693.86元;三、驳回原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65元,由原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元(已交纳),被告尹建华2311元,被告周尚雄连带负担1641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