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5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903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聪、李春敏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行信用卡贷款人民币100820.92元(本金91827.40元,罚息2926.59元,违约金6066.93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陈聪、李春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