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兆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6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兆友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陶会玲欠款15000元。逾期不付则被告金兆友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14700元利率1分2计息给付原告陶会玲至本金结清止。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金兆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