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隋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1604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贺传升借款本金100 000元。自2018年2月30日起按照利率1.3%计算利息给付至清偿时止。二、被告隋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付长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被告隋阳负担,负担后有权向债务人付长海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