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文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1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922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铭、胡文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行借款本金23,124.92元,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息及滞纳金2,354.96元,合计25,479.88元。2018年5月24日起仍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郝铭、胡文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