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巩淑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巩淑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谭福强人民币2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利率1分5计息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巩淑园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