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彦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5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1刑初124号 |
案号 |
(2020)黑1221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刑初15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贾彦宇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贾彦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与前罪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三、责令被告人贾彦宇退赔被害人阚媛媛5800元赵春雨5000元赵树坤6500元孟庆玲6500元王有志15000元李长坤1500元张金平50000元李业年6000元,吴纯丹9950元,总计人民币106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