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382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0)黑0382执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宝、邵永海给付原告张锦波借款本金380 0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180 000.00,于2018年10月1日前给付200 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 032.00元,由张锦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