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0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762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山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利息为23712.50元,本息合计223712.50元,2018年3月11日后利息按月利率13.125‰计算。二、被告王海峰、侯娇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董山山追偿。案件受理费4656元,公告费700,由被告侯娇、董山山、王海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