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9.3‰计算至实际给付日。以上款项被告毕庶宏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吴艳伟、毕庶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