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长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77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长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至2017年7月24日利息36,121.20元,本息共计276,121.20元,2017年7月25日起仍按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二、被告胡艳华队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乡被告杨长山追偿。案件受理费5,442.00元减半收取2,721.00元由被告杨长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