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桂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618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至2017年6月7日利息21142元,本息合计171142元,2017年6月8日起仍按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二、被告石桂环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薇追偿。案件受理费3723元减半收取1861.50元由被告赵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