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文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8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3民初1603号 |
案号 |
(2020)桂0323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文健归还原告申金民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被告朱文健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