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2********7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3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强应归还原告林小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两笔利息均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一笔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另一笔从2016年9月4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165元,由被告邓强负担。判决如下:1、被告邓强应归还原告林小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两笔利息均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一笔从2016年8月11日起记,另一笔从2016年9月4日起记,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165元,由被告邓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