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6********2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81民初1754号 |
案号 |
(2020)桂1081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陆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娟借款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娟已预交25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