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雪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7********1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7民初89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蒋雪花、唐锋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其拖欠原告李学工借款本金人民币29 550元及利息125 475元,合计人民币155 025元。本案受理费3 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雪花、唐锋负担(由被告蒋雪花、唐锋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被告)。上述债务,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