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4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6民初2251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炼纲借款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至6月15日3以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2%计算;自2018年7月20日起以4000元为本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