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霖浩海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833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1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琦、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5660.26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年利率22.5%偿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清慧、王立国、王晓军、高琳、王强、王闪、大连霖浩海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霖浩海产有限公司位于大魏家街道海底养殖用海项目411.09亩海域使用权(国海证号2015d21021307469)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220元(受理费1666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琦、王勇、张清慧、王立国、王晓军、高琳、王强、王闪、大连霖浩海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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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368304556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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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荞麦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