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9********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民初1642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郭芳、陈小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4223.50元,及支付计算至2019年9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51514.05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剩余全部本金。二、由被告郭芳、陈小粗承担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借款罚息、复利(按12.35‰计算)。三、由被告郭芳、陈小粗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限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四、由被告高国海、梁云会、李金荣、刘永如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计2808.00元,由被告郭芳、陈小粗负担,限于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