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001********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901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0)云2901执1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0,477.8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0月22日透支利息74,065.73元、违约金(滞纳金)14,939.99元。二、被告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90,477.85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以及按照50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请金额范围内对被告雷云提供的案涉抵押车辆(号牌为云mel55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6元,由被告雷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