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23民初157号 |
案号 |
(2020)云282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勇支付原告魏大荣劳务费27000元,该款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3500元,余款135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李志勇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魏大荣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被告李志勇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