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3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4民初4149号 |
案号 |
(2020)黔0524执1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陈海军、郭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织金县同心光彩助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执行费共计 2,622,507.02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2,622,507.0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7 月 10 日至代偿款偿还之日止)(支付时扣除已经支付给原告织金县同心光彩助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 300,000元);二、由被告陈海军、郭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织金县同心光彩助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 6,0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