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6131号 |
案号 |
(2018)辽0103执2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义武投资本金4 000 000元;二、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义武投资收益(按本金 4 000 000元,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尧、被告刘志祥、被告刘枫、被告富秀艳、被告张星华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中英,以1 000 000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义武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85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尧、被告刘志祥、被告刘枫、被告富秀艳、被告张星华、被告刘中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3执214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4585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088954094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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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1号1-10-4(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