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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文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6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426民初2832号
案号
(2020)内0426执2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文玉、隋立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18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6246.88元应从此利息款中扣除)。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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