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冰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1********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刑初49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文法、白秀莲各项损失82090.5元;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文法、白秀莲各项损失56206.56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冰冰各项损失共计63793.44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0000元,再赔偿53793.44元;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