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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小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8********6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3民初843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益河、柴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货款3102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俞益河、柴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静财产保全费217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俞益河、柴小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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