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小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8********6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3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益河、柴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货款3102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俞益河、柴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静财产保全费217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俞益河、柴小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