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81民初1902号 |
案号 |
(2020)川1681执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张芮欠原告李军借款本金479万元及利息371万元和2020年6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47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张芮应向原告李军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7万元;三、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李军偿还借款本息400万元;从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李军偿还借款本息10万元至2021年7月止;四、被告张芮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李军偿还借款本息75万元;五、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分别在2020年6月30日前、2021年3月15日前向原告李军支付其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六、原告李军放弃要求三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张芮偿还其余的款及费用;七、若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张芮未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75万元,则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张芮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在逾期的次日向原告李军支付全部本息及费用,已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先支付的利息; 八、若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其余110万元的义务,则由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在逾期的次日向原告李军支付全部本息及费用,已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先支付的利息,被告张芮不承担责任;九、被告张芮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向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追偿; 十、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张芮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期支付475万元借款本息后,原告李军在7日内向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芮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38,1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170元由被告镇坪县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洪汉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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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洪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92757781708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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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小河口第3-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