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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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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偷税漏税一直是经济领域重点打击对象,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偷税漏税,更是税务机关严肃查出的重点违法行为,也是各级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合作的重点打击对象。201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涉嫌骗税和虚开企业6.86万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4.23万份.

虚开增值税有一些特殊案件,那就是不易偷税漏税为目的,这种案件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 ,其依据就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让民营企业家放下历史包袱,激活投资活力,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四款规定,“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根据这一意见,最高法通过一个判例诠释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新动向,那就是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有关媒体梳理,2004年被告人张某因为合资兴办的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剑走偏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案发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但是最高法在复核中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从字里行间看,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一种变通的发票开具,也没有偷漏税款,也就没有给国家带来财税损失,也就没有不良的社会后果,与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漏税款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最终认定无罪释放。

“虚开无罪”概念是不成立的。虚开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只不过是虚开行为轻微,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达到法律律规定的违法后果,即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按照刑法规定或者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开发票的规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此,对于虚开还要加强打击。同时税收政策要及时修改、完善,适应企业经济活动需要,满足全社会经济发展。

1.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是有前提的,千万不要误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虚开发票行为,无罪!

3.实务中的确存在有的虚开发票行为并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是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行为。比如关联企业为了虚增销售收入,通过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的行为。有真实业务交易请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等等。

4.如果虚开发票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达到了刑法犯罪的标准,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有的违法分子通过虚开发票获利,接受方通过接受虚开的发票偷逃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巨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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