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伙协议,没有办理合伙企业而是办理的个体户,这种情况下我是股东吗?
我觉得不是,你们签署的是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而这个人登记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无论从企业形式还是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差异,很难认定这个个体工商户与你们拟设立的公司之间存在必要的关联关系。所以,你应当不是这个个体工商户股东。其次,你们的“合伙协议”是否继续有限需具体分析。
第三,如果这个所谓的“法人”谋取了原应属于你们其他三位股东的利益,可以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
假设,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商所经营的业务是你们合伙协议多约定的业务,事实上你们有参与了个体工商户的业务经营。
那么,您之前的协议可以理解为各方以实际了行动进行了变更约定,即:改设立公司经营卫为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您依然是股东,只不过不是公司法意义的股东,是你们所合作业务的股东,之前约定分红和退股条款应当有效。
如前面假设前提不存在,且您已经出资了,则可起诉法院解除合作协议,要求违约方退还出资。
第一、你们签订的合伙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无效事由,应当是有效的;
第二、是否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履行合伙协议的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如确属未按约定设立公司而是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家庭共同经营的主体,则不存在股东之说。如仅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则直接转到第三点。
第三、协议是否约定其有注册成立公司的义务?如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如需退出,应当出现了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按照约定的退出程序退出即可。
首先,协议当然是成立的,但是你不能是这个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由此,排除了非家庭成员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可能性,也无法办理股东登记。
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与合伙协议冲突,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要求该人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然后按照竞业禁止的原则要求该人停止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如果对方拖延不办,可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要求退伙并退钱,如果还不行,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协议写得太粗略,会比较容易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