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限公司可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为什么?
当然可以,但是前提是你需要知道什么是普通合伙人!如果你不知道普通合伙人是干嘛的,你还是慎重!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根据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破产了,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只根据其出资额承担一部分债务,剩下的都是你的。
当然,既然承担的责任比谁都大,自然权利也比别人大,报酬,利润分红相应也比别人多。这个需要看自己的综合能力还有合伙人是否靠谱了。建议你了解一下相关事项再做决定,工商局可以咨询的。
当然不行的,
有限公司也就公司注册成立后,是按自己出资额,承担公司的责任的,通俗讲也就是公司破产,拥有大量外债,公司最多承担实缴注册资金部分。
而你说的普通合伙人,它是没有法人主体的,属于商业非法人,他的优点就是不用上缴企业所得税,但要承担公司无限责任,也就是当你公司破产了,清算也不能偿还债务时候,那么你个人也得必须想办法去清偿债务,至到债务清偿结束。
有限合伙企业是,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但不能超过50人。在我国有限合伙人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加入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比如一些股权私募基金,好多就是这种形式。
这个问题受《合伙企业法》的规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可见,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限制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不可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公司在注册上,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有限责任,无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是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俗称《合伙企业法》,这相对于公司而言,其法律依据主要《公司法》。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而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就是相对于公司制中《公司章程》,是合伙企业运行的最根本的依据。
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设立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素:
①必须有“两个人”组成:也可以说是“两类人”,一是普通合伙人(GP),二是有限合伙人(LP),根据法律规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不超过49人。
②普通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现对而言,有限合伙人不能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开展对外业务,对于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
③普通合伙人的特殊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下来就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两类人组建,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钱不出力,分钱不担责,普通合伙人出钱出力,担责无限换来的只是分钱优先。
对于以有限公司和个人来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角色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的是以公司,有的是以自然人个人,目前还有的是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来担任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公司做普通合伙人还是有一些有别于自然人个人做普通合伙人的优势的,在有限公司股东认缴资本实缴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样一来因普通合伙人可能承担的无限责任传导至有限公司后就可以对所谓的无限责任产生一定的对冲效应。那么到底以什么主体担任普通合伙人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设计,但是不同的主体担任普通合伙人肯定会带来不同的效果,有机会将会继续跟大家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