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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销的公章被公司员工借给他人,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公司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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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1、知道公章被盗用时,应书面通知合同单位撤销合同。

2、公章被盗用后,应报告公安机关,在报警以后,合同单位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至于你们公司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以为要区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形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生效,要有公司的公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有人盗用了你们公司的公章,但他不会持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的。《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本合同无效。

第二种情形

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授权、曾有授权或有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情形。如果具备以上情形中的一种,都能说明行为人(盗用公章的人)与被代理人(你们公司)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第三人(合同单位)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举证此人。

此外,如果公司印章曾失控,那么建议办理印章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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