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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股东的,所以利润是分配给股东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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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股东的,所以利润是分配给股东的”这样理解,大方向说是对的,公司每年结算盈利,按照如下顺序支付之后,剩余利润便可按股份分配了: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但具体到“分与不分”、“何时分”,公司法没有做强行规定,只要每年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利润不分配”也是可以的,公司法只是规定“如连续5年公司未进行红利分配,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如此一来,就有以下弊端存在:

大股东如想挤走小股东,可以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或者红利再投,导致小股东在长期得不到回报的情况下“被迫出让股份”,这样,小股东对应的“留存应得红利”就留在公司了。

经常看到的“大股东坑害小股东”之说,此即为做法的一种。

从传统意义来说,公司的所有权是股东的,投资人的;经营权是董事会领导下是经营团队的。

除去必须上交国家税收外,经营团队获取工资和经营绩效,股东按投资比例获取利润分配。

但也有小规模的民营企业,股东和经营团队是重叠的,或者部分重叠。所以公司的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很重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商讨来明确工资、绩效、利润分配是比较妥当的。比如合伙人会议通过,投资人愿意把净利润的30%甚至更多奖励给经营团队,那么股东按照余下的70%分配,同时下一年度为了扩大经营,不分配或者部分分配都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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