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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任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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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能否在企业、社团兼职,都有相关文件规定。中组字(2004)2号文件,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进行了第一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要求不得在企业兼职或者任职,限期对兼职人员进行了清理整顿。组通字(2013)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不仅对现职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做出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对离职后在企业任职的干部,同样做了要求。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允许在企业兼职,不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有文件规定,而且按照《公务员法》、纪律条例、准则、处分条例,都有相差规定。除《公务员法》外,这些条例、准则,规范的范围,不仅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也包括了所有公职人员,包括事业人员。规范的重点,是违规兼职取酬。违规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

对于机关事业人员确有需要,在企业、社团兼职的,要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企业社会转化审批表》,逐级审批,经审查同意后,才可以兼职、任职。这主要是指事业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已经基本杜绝了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的可能性。事业人员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的,也以两年为期,所有收入情况如实汇报,不能同时领两份收入,所有的工作成绩、发明创造,要与原单位共享,由原单位处置。两年期满后,事业人员可以选择回原单位工作,工资待遇、岗位、编制保留。如果继续在企业任职的,则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不能在企业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明确,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由此可见,国家对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兼职是有严格限定的,特别是管理岗位人员一般都不允许在外兼职领取报酬。但对专技人员,此前人社部专门曾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专技人员如需在外兼职或创办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和人社部门逐层审批同意,否则有兼不报亦被视为违规行为,是要受处分的。

关于事业单位兼职问题,中纪委曾对此做过解释,表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除了看其是不是参公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完全以编制、级别和是否党员来划分。比如有的地方对教师在外兼职有明确限定,不允许利用课余时间从事课外教学活动,有的地方没有,你就不能笼统认定教师在外兼职是否违规,必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人社部门,以人社部门回答为准。

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以兼任企业法人,有的情况下不可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01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兼职有严格的限制,一般管理岗位人员不允许在外兼职领取报酬,而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备审批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技术类兼职。

02

由组织委派任命的,可以在公有制企业兼任法人

有一种情况,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也可以兼任企业法人,所兼任的企业法人是公有制企业,比如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企业。

在组织委派任命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包括领导干部,都可以在这类企业里面兼任法人,但有一个原则是,需要报备以及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

当然,由组织委派任命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会让事业单位在职的一般人员兼任这些企业的法人。

03

在私人企业,通常不能兼任法人

如果是私人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一般都不能兼任法人,特别是对于行政管理类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更是严令禁止。

确实,在这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掌握着很多公共资源,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如果容许他们在私人企业任职兼职,不可避免会滋生腐败。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能不能兼任企业法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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