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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别人合伙开公司要我做法人,如何承担最小责任?

他实资4万我6万,注册资本100万。 持股:他40%我60% 要我做法人,怎么最小化我的责任? 如果破产了我是否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还是仅承担我的实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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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两个人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让你做法人不会增加你额外的责任,从债务承担的角度看,你们两个股东的责任是一样的。

首先从你们两个的身份谈起,你们两个都是公司股东,这一点你们两个是一样的,只是持股比例不一样。现在,你在股东的基础上再担任公司的法人,实际上是拥有了更多的经营管理权,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主要就是表决权,而法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权利很多,由他决策的的工作也很多,从这个角度讲让你做法人没加重你什么风险。

对于你们两个股东的责任(债务风险),主要就是公司资不抵债时的债务风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分离,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因为你们两个是实缴一部分,认缴一部分,所以比较复杂。对于已经实缴的这一部分共计10万,肯定算做公司财产了,不可能抽逃出资了。对于剩下的90万认缴的出资,对你倆来说属于后期补缴的出资义务

如果在这个期间,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资不抵债了,那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你们认缴的出资也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说白了就是让你们股东加速补缴认缴的出资。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考虑。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亏损倒闭时,你需要承担的是注册资本中你所占份额为限的责任,100万*60%=60万,这是最大的额度。

如果成立的是有限合伙公司,而公司中你是普通合伙人(GP),对方是有限合伙人(LP),则如果公司亏损倒闭的情况下,对方承担最大限度100万*40%=40万的责任,你需要除了承担那60万的亏损,超过部分的所有亏损,都需要由你承担。

公司破产,股东以其在注册资金中的持股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注册资本为100万,持股比例为60%,也就是需要承担60万的债务。如果公司破产了,除去实缴的6万,还需要再把剩下的54万也缴齐。

另外,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想要承担最小责任,就是不当。。。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

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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